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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校园安全重中之重
来源:法研堂  发布时间: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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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生在自我安全保护上要保持精神上的镇定和心理上的平静,克服畏惧恐慌情绪,冷静分析自己所处的环境,以人身生命为重,对比双方的力量,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学校也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的防护。特别是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织牢织密校园安全屏障,严防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确保校园治安秩序和广大师生安全.接下来就说一个案例:

   【普法课堂】

胡某某于2018年5月中旬为寻求刺激,在某镇小学和中学附近,多次快速驾驶电动二轮车朝上学、放学途中的中小学生驶去,在即将撞到时急刹车,通过该方式对蒋某、王某、蒋某(女)等多名中小学生进行追逐、拦截,蒋某、王某在逃跑躲避过程中摔倒。追逐、拦截行为发生后许多学生感到害怕,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处理结果】

2018年8月9日经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罪法定刑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仅因自己寻求刺激便多次快速驾驶电动二轮车朝上学、放学途中的中小学生驶去,在即将撞到时进行急刹车的方式对多名中小学生进行追逐、拦截,并非因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争执而针对特定的人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纯属无理取闹,无事生非。被告人胡某某寻求的是一种精神上的刺激,满足的是自己逞强好胜的欲望,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小学学校放学的时候校领导因安排各个值日老师在校门口进行护送,安排保安在放学各个路口进行巡查有可疑之处向领导汇报,避免威胁学生安全的事假再次发生。

 

   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教育部门立即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校园内部保卫力量到位、安全设施到位、校园周边防控机制到位、应急处置预案到位、处置警力到位的要求,对各类涉校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深入排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特别是对防范薄弱、隐患突出的乡村、街道、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的学校、教学点要进行拉网式、滚动式大排查,对问题隐患制定限期整改方案。

 

  切实加强校园门禁管理 各学校、幼儿园要加强门禁管理,值班巡查制度、人员车辆进出登记制度、视频监控值班制度等.严格来校、来访人员身份核查,来访人员在得到学校接访人同意后,做好详细登记,原则上在门卫室接待,因需要确需进入校园的,必须经学校值班校级领导同意并由教职工等陪同后方可进入校园.未经核查和许可,严禁非学校人员进入校园,防止不法分子进入校园.学校应配齐必要的安防设施器材、努力增加安保人员编制.针对目前校园安保力量的不足现状,相关职能部门应针对性开展调研,合理调整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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