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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校园欺凌 为成长护航
来源:法研堂  发布时间:2024-03-23

  拳打脚踢、扒衣服、逼吃粪便、性侵害甚至虐杀等校园欺凌行为令人愤慨。我们该如何有效保护受害者?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对此进行相关普法。


  记者: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李彦红:《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明确将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分别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另外,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记者:受欺凌者,该如何保护自己?


  李彦红:主要有三种措施:1.先逃离,不要采取刺激对方的举动,牢记“回避”原则,先脱身,再考虑后续问题。2.谋求助,遇到伤害,要及时大声说出来。切勿独自默默忍受,忍让并不会风平浪静,只会换来对方的得寸进尺、肆意伤害。3.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身体遭受伤害时,可以利用身边的物品防身。切勿与对方纠缠,要选择快速逃离。


  记者:遇到校园欺凌,我们能做什么?


  李彦红:对于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整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另外,校园欺凌更多的是隐匿于线下或更秘密的线上,学校、家庭、职能部门等防范校园暴力需要回归现实,落实相关举措:1.学校不得隐瞒严重的欺凌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2.建立和完善举报机制,鼓励及时举报校园暴力行为,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惩罚,为受害者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和心理支持;3.当地公安、教育、妇联等部门应当第一时间介入,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对严重失职失责的学校校长等相关人员予以免职;4.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有相关犯罪记录者不得录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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