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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来源:法研堂  发布时间:2020-07-31

青少年心理上的不稳定性。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自身的素质,生理上的不成熟性。社会转型期带来的诸多问题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的负面影响。导致青少年误入歧途,走向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不仅是国家的未来,也是家庭的脊梁。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青少年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青少年犯罪怎样引导呢?接下来详细的讲解一下案例:

 

【普法课堂】

校园周边时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口袋的零花钱在校门口被几个学生模样的孩子要走,以借用手机为名拿走不还或者言语威胁让改天带钱给他们,回家告诉父母,父母会说只要身体没有受伤,几十块钱的损失没关系的,但是多次实施这样强拿硬要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今天我们就通过案例了解一下。

 

案例简介

 

孙某年满16周岁,初中毕业后在社会上游荡,平时喜欢上网打游戏,没钱花时就在辖区内的初中、高中门口转悠。一天中午在某中学门口,拦住刚放学的容某(15周岁)、周某(15周岁),以借用手机为名把容某的手机拿过来后,索要来手机密码,通过微信向自己手机转账200元,后采取同样的方法索要周某的微信零钱50元,容某、周某看其是社会上的人,非常害怕,就乖乖交出手机并且告诉支付密码,孙某同时将手机占为己有然后离开。次日,他采用相同的方式在职中门口又先后索要孟某(16周岁)和张某(15周岁)的手机两部,零用钱共计300元。第三天在某小学门口又对刚放学的六年级学生王某(12周岁)索要了其身上的80块钱零花钱。孙某将所得手机全部以低价出售,得到的赃款全部用于上网消费。被害人父母报案后,公安将其抓获,经鉴定四部手机总价2300元,现金共计630元。最终,法院以孙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背后故事

 

当我见到孙某的母亲,听他讲述完孙某的成长经历时,我同情这个16岁孩子不太幸福的童年,也为其走上犯罪道路感到惋惜。父母在他不满1岁时离婚,年幼的他由父亲及爷爷奶奶抚养,父亲喜欢喝酒,而且醉酒后便会不分青红皂白的殴打他,直到现在她母亲的手机里还留着孙某5岁时被父亲殴打后脸部、眼角留伤的照片,直到7岁时爷爷奶奶去世,父亲迫于生活压力才将孙某交由其母亲抚养。母亲面对孙某满是愧疚,在生活方面无条件的满足他,小学阶段的他还算听话懂事,学习也不错,但是上初二时,青春期的叛逆在他身上尤为明显,一向对其顺从的母亲感觉孙某难以管教,也不知如何是好,逐渐地他厌恶学习,与社会上的朋友来往多,常常出入网吧等场所,初中毕业后没有考上高中便一直在社会上闲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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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实施)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司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钱款行为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2013年7月15日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检察官寄语

 

  某因为已年满16周岁符合刑事处罚年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未成年人,当父母无法尽到抚养义务时,应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而不是采取案例中的方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小错不纠酿成大错,如果这样的不劳而获成为一种习惯,那么任其发展,胆量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恶劣,就会演变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抢夺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

 

  家庭教育,不可缺失。孙某从小经历了父母离异、被父亲殴打,缺少来自家庭的关爱,父母当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父母,必须承担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保护自己的孩子在健康良好的家庭环境中成长,不能一味溺爱纵容,任其发展,没有什么教育能够超越父母对孩子的爱与陪伴。李玫瑾教授曾说过青春期孩子暴露出的很多问题都是6岁之前积累的,所以在孩子成长的关键阶段父母一定要给予更多的关注。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其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良好个性品质教育,促进他们的个性心理健康发展。再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基础文明教育。教育他们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使未成年人在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中学习、生活。“蓬生麻中,不扶而直”,从而使他们崇尚文明,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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