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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研堂解读|孙卓、符建涛拐卖儿童案中,养父母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法研堂  发布时间:2021-12-10

      12月6日,被拐14年的孙卓、符建涛和被拐17年的杨小弟分别与亲生父母团聚。据深圳警方介绍,目前,拐卖孙卓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已被检察院批捕,帮助其藏匿孩子的同犯也正在申请批捕中。除正在生病的孙卓养父外,孙卓的养母及另一名被拐孩子符建涛的养父母均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养父母是否触犯法律、将如何追责等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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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洋、彭四英夫妇与儿子孙卓相认

“同刑”可以拆分为入罪与定刑两部分。1997年刑法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下仍有不同观点激烈交锋,更多地折射出问题复杂性。


长期以来,人们总是看到拐卖者被绳之以法,似乎很少听说收买者被追究刑责。根据1997年刑法,收买者不虐待也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基于保护孩子免受更多侵害、减少暴力抗法行为的考量,使得很多收买者未被追责。另一方面,事涉人伦情感,在一部分孩子眼中,养父母是真心实意地对他们好,谅解相对容易达成。


局外人固然不该评判受害者的选择,但拐卖和收买儿童关系公共利益,没有人能够真的置身事外。“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收买者将私欲建立在其他家庭无尽痛苦上,带来的亲情撕裂与利益纷争久久难以弥合。在社会层面,可有可无的刑责无法实现震慑效果。与此同时,我国曾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等文件,区分收买被拐儿童和正常抱养,不必替触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人感到冤枉。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一款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无论是否出于抚养的目的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规定。且该罪名属于非亲告罪,即无论被害人是否告诉、是否同意起诉,人民检察院均可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受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对此,张笑然律师提到,如果养父母看到亲生父母发布的寻子信息而故意隐瞒并藏匿受拐儿童、阻挠受拐儿童与外界接触等,则有可能涉嫌阻碍解救,不适用从轻处罚的条件。如果在收养过程中还存在伤害或虐待情节,则可能另外构成故意伤害罪及虐待罪。

 

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实务中,该条规定主要发挥的是指引作用,普通人知道身边存在被收养的拐卖儿童,无论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应积极向警方报案。

 

法研堂看到,近年来国家表达了严惩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鲜明导向。2012年,最高法公布买卖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在彭成坤、孟凡俊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中,二人没有虐待或阻碍解救,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不虐待不阻碍解救的收买者从“可以不追究”改为“可以从轻”,进一步强化制裁手段。被拐卖的孩子和生父母家庭可以表达是否谅解,但司法机关进行裁决时,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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